6.1.1卖方应有可操作的质量保证程序及相应文件,并在生产本循环水工业滤水器装置协议书中的产品时能严格执行质量程序文件。
6.1.2卖方应在制造
循环水工业滤水器装置过程中,对设备的材料、焊接、组装、工艺、整体及功能进行试验和检验,以保证完全符合本协议书和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6.1.3买方有权在
循环水工业滤水器装置合同执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
6.1.4在产品监造、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产品或配件,卖方都必须及时返修或更换,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6.1.5如发现任何与卖方的质量保证文件不符的操作而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买方必须及时修正按质量保证程序进行生产。
6.1.6 卖方保证设备投运1年内无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卖方实行三包。
6.2.1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经中间产品到终产品的各个阶段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6.2.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阶段的试验和验收卖方应邀请买方派员参加,买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派员参加或不参加。
6.2.3终循环水工业滤水器装置产品卖方应通知买方派员验收,验收人员可以依据本技术协议书的规定任何与本产品生产和检验有关的档案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进行返修直至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6.2.4
循环水工业滤水器装置制造厂内买方的验收不为终产品合格的保证,产品终应通过现场和运行考验而通过验收,。
6.2.5循环水工业滤水器装置设备性能验收按国家标准。
6.2.6设备在验收出厂前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至少包括以下部分:产品合格证、性能测试报告等。
6.3. 开箱检验
6.3.1设备运抵现场后,买方应通知卖方在一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开箱检验。
6.3.2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达现场,又未同买方协商到达工地时间,则买方可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部件与装箱单不符等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3.3如果买方不通知卖方, 擅自开箱检验,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己承担。
6.3.4开箱检验应有安装单位人员在场,开箱检验后设备应妥善保管,避免零部件和设备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