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二、 规格、数量、供货范围: 详见:附件 <技术文本>
三、 商标:
四、 制造厂家: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五、 合同总价:
六、 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全部到货(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 要求:
(1)交货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外购件合格证);
(2)卖方应在交货前一周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两份寄至买方。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等;
(3)交货时间以合同产品全部到达买方指定地点的时间;
(4)合同标的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一、 质量要求:
本合同产品应符合和达到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参数;
二、 技术标准:
详见<技术文本>
三、 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在买方按照卖方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使用下,卖方应保证本合同产品在负荷生产后的一年内无任何制造质量问题。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一、 交货地点:河北宙石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500T/D旋窑生产线余热电站建设工地;
二、 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一、 运输方式:由卖方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二、 费用负担: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卸车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五条 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一、 包装标准应满足要求JB/ZQ4286-86《包装通用技术条款》和卖方企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必须适应进行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
二、 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品损坏、缺件、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
三、 卖方在包装箱或裸件上必须醒目地表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重量(净重/毛重)、外形尺寸(长X宽X高);
四、 产品包装必须有防锈蚀、防潮措施,大型裸件和易变形产品应按规定装箱或装车并应有相应的防变形垫板、支撑及拉筋,组装件应有明显、准确的组装、对接标记;
五、 包装物由卖方负责供应,不回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六、 每个包装箱内附装箱单(密封防雨)一式二份;箱内产品应挂标签,标签所列内容与装箱单相符,装箱清单的内容包括:箱内各种零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重及本箱货物的毛重等。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一、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二、 开箱检验:
(1)产品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一周内,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
(2)若卖方接到买方关于货到现场的通知后不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买方有权自行进行开箱检验,卖方对买方所查的缺陷,缺件应认可。
三、 产品验收:本合同产品负荷生产一年后的15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图纸资料进行产品验收。
四、 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年内提出异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带负荷运行12个月无异议或货到现场18个月无异议,两者以先到为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
(2)卖方所交货的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双方协商),如果买方不同意利用,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具体时间双方协商,以不影响设备安装为前提,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卖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违约交货的,每迟交货一周,支付迟交货部分违约金3‰;迟交货违约金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4)货物错发或漏发的,卖方除应负责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
(5)卖方不能提供有关卸车证明或未按合同有关条款,致使买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存费及运输罚款,应当由卖方偿付。
二、 买方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产品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
(2)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 协商解决;
二、 协商不成,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本合同总价为该产品的终价格,不受市场因素影响。但供货范围如有增减,其总价也相应增减(双方另行商定)。
二、 为保证该产品在工程设计、检验验收、安装调试、操作使用、保养维修能顺利进行,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如前所述内容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 买方欲知或技术文本中尚未明确的技术参数(含部分零部件规格型号),在本合同生效后七天内,卖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与买方一道共同确认。
四、 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均由卖方制造,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外协、配套件生产厂家应符合技术文件中所列单位,如需变更应取得买方同意)。
五、 卖方产品铭牌(含配套设备)的型号与尺寸应符合JB8-82《产品标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