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本合同是为越南宜山水泥厂扩建工程总承包工程提供相关技术及设备而制定的。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此项目所需的消音器的制造、供应和服务等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l “甲方”系指。
l “乙方”系指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l “用户”系指越南宜山水泥公司。
l “项目”系指越南宜山水泥厂扩建工程。
l 本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规定的按照FIDIC条款执行。
本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一切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如有)。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将被认为已对合同文件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进行分割、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包括联营厂)。并且乙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机构)。
甲方有权利对本合同设备中进口件、主要外购件的分供货商予以确认,但并不减轻乙方在此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重大决定,均指书面的文件。若通知要求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拖延或延误。如在合理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在其他文件中另有约定,双方同意应在收到对方文件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章 合同标的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消音器,数量1台。乙方同意向甲方供货。详细的设备供货范围(包括设备、随机备件、专用工具、甲方特订的备品备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所需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及性能验收试验等文件,安装、调试和维修说明书,培训大纲、产品合格证书,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同设备品质证书及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货文件等。
1.3 对合同设备在现场的安装、调试、负荷试车和考核验收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服务。
1.3.1 为保证合同设备能够完整、有效、安全地进行安装、操作和维护所必须的而合同中未规定的部分,应由乙方补齐并承担费用。
1.3.2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的完整文件由以下五部分组成,有不一致的,其优先级排列顺序如下:
① 任何对合同修改的协议书(如果有)
② 供货合同(含合同附件)
③ 包含在各附件中的合同图纸(如果有)
④ 甲方的招标文件
⑤ 乙方的投标书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 合同价格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整),本合同设备价格为将合同设备运至上海港口指定外贸仓库交货含税价格。
2.2 合同价格包括设备的设计费、随机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正常生产两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商检费、试验检验费、出口包装费、国内运保费、国内税费、文件资料费、现场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所有费用。
2.3 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国内交通费、现场补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境外交通、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2.4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若设备供货范围发生变更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支付及支付条件
3.1 本合同款按预付款、设备交货款、设备验收款和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分批分期向乙方支付。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以人民币结算。乙方需提交甲方所在税务局认可的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抬头为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并注明合同号和款项内容的收据。
3.2 付款金额、条件和时间如下:
3.2.1 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格的30%,计人民币万元(元人民币整)。此款在合同签订后并收到乙方提交的如下文件和单据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
l 要求甲方支付预付款的通知,该通知须注明付款金额及相关内容;
l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以工程有限公司为抬头,注明合同号和款项内容及金额的收据;
l 所有与设计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荷载,电气控制资料,接线图等)。
3.2.2 设备交货款为合同总价格的60%,计人民币3.48万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元人民币整)。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将合同设备交到甲方指定港口后,甲方收到乙方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的如下文件和单据并经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l 要求甲方支付合同设备交货款的通知,该通知须注明货物描述,数量,单价,应付款金额;
l 合同价格全部金额的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整)的工商企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须经甲方确认,抬头为工程有限公司;
l 乙方提交的以工程有限公司为抬头,注明合同号和款项内容及金额的收据;
l 发货量计划表:中、英文,一份;
l 详细的装箱单,注明每个包装里面的货物(由买方提供标准格式):英文两份;
l 货物保管条件(若需要):中、英文,两份;
l 指定港口仓库签收的收货凭证或入库单;
l 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工厂出具):英文正本三份;
l 出境货物换证凭条(若需要,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中文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l 图纸,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包括技术培训大纲、培训资料;
l 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的签收回执中文,一份;
l 制造、装配和测试记录(含材料、表面处理、铸锻造、热处理、尺寸、焊接、去应力、组装、试车、油漆、外购件合格证):中、英文,一份;
l 生产计划:中、英文,一份;
l 检验计划:中、英文,一份;
l 检查手册:(要求详见附件四)中、英文,十份;
l 安装手册:(要求详见附件四)中、英文,十份;
l 调试手册:(要求详见附件四)中、英文,十份;
l 操作手册:(要求详见附件四)中、英文,十份;
l 维修手册:(要求详见附件四)中、英文,十份;
3.2.3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格的10%,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人民币整)。质量保证期(见9.4款定义)满,证明乙方的设备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收到乙方的如下文件和单据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
l 由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完成证明书;
l 乙方提交的要求甲方支付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该通知应以工程有限公司为抬头,注明合同号和款项及金额的收据。
3.2.4 除增值税发票及收据抬头为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外,其余文件抬头均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交货及交货条件
4.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为2009年6月12日前(如果甲方要求延迟交货,具体交货时间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此日期前一次性将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交清。终交货日期以甲方指定港口仓库有关部门签发的仓单戳记为准。
4.2 设备交货地点为中国上海港港内甲方指定仓库。
4.3 设备交货方式为港口内指定仓库一次性交货。
4.4 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将在设备集港日期前20日由甲方另行通知。
4.5 乙方应在设备出厂前60天提交交货量计划表,以便甲方办理海运手续。
4.6 乙方应在设备出厂前20天,将准确的箱件清单和装箱单以传真和电子文本同时提供给甲方。箱件清单和装箱单应按本合同附件五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制作。同时,乙方还应提供中英文版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
4.7 乙方应在装车完成后24小时内以传真的方式书面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kg)、总体积(m3)、发票金额、载运工具名称编号和启运日期。
4.8 如果包装件重量有超宽超高超重的(尺寸大于11×3×3m或重量大于20吨),乙方应特别注明并提前60天通知甲方大概的尺寸和重量及装、运、卸、保管注意事项。在装运前20天提供详细的该货物每件的外形尺寸、毛重、吊装着力点和装、卸、运、保管注意事项(中英文对照版本四份)及外形包装尺寸等草图一式二份。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还须同时提交中英文对照的注意事项说明书一式四份。若是解体发运的设备,则在其包装箱内须注明主体设备的名称、图号及编号。
4.9 合同设备应保证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或试运转。
4.10 甲乙双方在国内的设备交接,以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为界。
4.11 文件资料等的交付:
4.11.1 装箱资料包括: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产品合格证明书,质量和数量证明书,装箱单(含箱件清单)等。
4.11.2 乙方提交技术文件、资料时,均应附上技术文件、资料交付清单一式两份。甲方收到并清点核对后,将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连同交付清单一起,一式一份寄还或传真给乙方。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是甲方按期付款的依据之一。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资料、文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在3天内补交。
4.11.3 技术文件、资料交邮后24小时内,乙方应以传真通知甲方有关交邮日期、邮单号文件、资料的详细清单、份数、合同号。该交邮日(以邮戳为准)作为技术文件、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五章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期提供合同设备、备件、专用工具和技术图纸资料,按合同要求切实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5.2 乙方提出对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都将由乙方负责赔偿。
5.3 乙方须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向甲方提供满足合同交货期的,并包括详细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试验、交付进度等内容的综合进度计划表一份,并提供执行本合同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合同管理)及商务、技术、生产等相关负责人名单。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确认的综合进度计划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技术准备、生产准备、制造、预装、商检和发货。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计划或负责人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甲方。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5.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满足施工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2份),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图纸为AutoCAD形式,文字以Word或Excel形式提供)电子文件可以以光盘,U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如果乙方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甲方的设计要求,乙方应及时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补充或修改。
5.5 乙方有责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现行的工艺、技术、选用优质材料、精心组织管理、精工细作进行生产。同时对外协件和外购件要择优选厂,应选购能保证主机性能的优质产品,并负责验收、组装、调试,保证主机和配套件的质量和性能。乙方有责任按不低于国家有关涂装和包装的标准做好设备的涂装和包装工作,并同时满足出口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5.6 乙方承诺在排产时若与乙方其它产品的加工制造发生冲突时,优先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进行加工制造。
5.7 乙方应对设备配套性能及辅机能力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确因制造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如由于甲方/用户原因造成损坏者,乙方有责任帮助修理和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5.8 乙方保证不使甲方或终用户使用其按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商标、图纸资料等而被认为侵犯了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并不会使甲方或终用户因前述侵权而被第三者起诉或索赔。如果乙方违反前述担保,使甲方在任何国家被第三者起诉或索赔,乙方应承担因诉讼或索赔所产生的任何后果。
5.9 乙方有责任对所供设备按合同要求进行包装,如因包装不善所产生的设备缺损,乙方在确保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负责修理、更换及补供,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5.10 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按时将设备送到甲方指定的港口位置,如因乙方发错交货地点,乙方除将货物及时运至合同约定地点外,乙方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运杂费及设备延迟交货的罚款。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上述情况,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延迟交货引起的港口变更而增加的运费由乙方负担。
5.11 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要求向甲方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各类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可靠、完整、清晰负责,所有中、英文资料及图纸均应满足合同附件三的要求,并对其一致性负责。承担因资料方面的问题影响甲方、安装单位及终用户三方设备、资料顺利交接由此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经济责任。
5.12 如果在国内运输环节中,设备受到损坏,乙方应尽可能地在甲方可接收的时间内,完成对损坏的设备修补或更换工作。在将货物交给甲方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交给甲方后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 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设备监制人员完成监制大纲和监制项目,按甲方监制人员要求及时通报/提供生产进度、质量情况及所要求的各类检验报告,以便实施质量和进度控制,并免费为其提供合适的检验工具、办公、当地交通、食宿等条件。乙方有责任采纳甲方监制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甲方监制人员发现的问题有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甲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监制、检验等工作,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14 如果乙方的分供货商未能按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分供货商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有权将合同该部分的供货转交其他方,合同金额将相应的减少。
第六章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合同附件进行变更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该手续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因变更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则由甲方负责。
6.2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对乙方产品设计进行审查,督促乙方保质、保量、按期供货。甲方有权采取巡检或驻厂监制两种方式在本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进行监制。甲方有权进入与本合同设备制造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有权查看设计图纸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制造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规程、配套件和材料质检报告或合格证,如发现外配套件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配套厂家,并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参加合同设备的出厂检验,在检验合格后,本设备方能装箱出厂。
6.3 甲方应保证合同工厂设计的合理性和协调性,因合同工厂设计问题造成乙方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由甲方负责。
6.4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供应的货物。
6.5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出口货物商检所需的有关证明文件。
6.6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港口位置后,货物的所有权即转归甲方所有。
6.7 甲方有责任协调乙方和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的关系,使乙方的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等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6.8 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后,甲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6.9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出国服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和签证事宜,并为乙方现场服务人员提供境外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条件。
第七章 设备标记和包装要求
7.1 乙方保证所有交付货物按国家标准GB/T13384-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出口包装相应条款执行。箱装及框架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限界》、GB5048《防潮包装》,GB4879《防锈包装》、GB7350《防水包装》等标准设计制作,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以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以便于保护合同设备在潮湿的环境中储存、海运、陆运近一年的时间内防潮、防雨、防锈、防盐雾、防震、防腐蚀等,特别是备品备件的防锈和防腐蚀。对于必须严格防潮的设备必须用热缩塑料包装,必要的话需要放入防水剂,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安装地点。裸装件应在设备交货清单中清楚地注明,并根据设备的形状和特点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设计支架和支护装置,确保设备在运输中不产生变形。
7.2 应在每个包装箱邻接的三个侧面,用不退色的油漆或油墨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唛头,包装箱唛头由甲方另行通知,具体内容需包含以下内容:
— 供货商的名称
— 合同号
— 包装号
— 合同设备的标签号
— 设备名称和部件名称
— 生产国家
— 净重: KGS
— 毛重: KGS
— 尺寸: (L)×(W)×(H)CM
— 收件人:
7.3 乙方应根据设备特性及其具体的装卸及运输需要,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吊钩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用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英文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有关内容。若是解体发运的设备,则在其包装箱内须注明主体设备的名称及件号。
7.5 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海洋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用英文印刷标记。技术资料包装标志填写要求由甲方另行通知。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三份,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交付时间及编制要求见本合同附件。
7.6 包装前,需要确认以下内容:
— 旋转和移动部分要固定好以防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 润滑油要完全放干净。
— 机械精加工面应设置保护罩,以防损坏。
— 要采取防锈措施。
7.7 每个包装箱外面必须附一份防水塑封的总装箱单,分装箱单必需放在包装箱内,并且也要用防水塑封包装。
7.8 凡由于乙方对货物包装或防护不善,致使货物在装船前遭到损坏、生锈、腐蚀或丢失时,乙方应及时负责修理或更换,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货物在装船前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修理或更换,费用由甲方负担。
7.9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用散货或集装箱方式以及混合方式运输。
7.10 采用铁路运输时箱件上须挂上临时牌,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址。
7.11 包装发运的详细要求见附件七。
7.12 设备应有带设备标签号的铭牌以方便管理、操作和维护。
操作应提供指示牌,并且,如果有必要的应提供英语和越南语的安全警告牌。
—旋转方向应该在机器上用箭头表示出来。
—标签的尺寸和位置的选择应保证在人造光源下能很容易读出。
第八章 设备质量见证与检验
8.1 为确保本合同设备的质量、性能及成套性,乙方须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的新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切实做到不成套、不合格品不出厂,电气自动化设备同时需满足IEC的相关标准。为保证设备和部件质量而需要进行的检测,应在检查或安装手册中明确。基本上,重要部件和材料需要进行检测,而不重要的部件和材料将根据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协议进行检测。将所有设备均要进行下列检测,所有的检测报告都要提交给甲方。
—焊缝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设备和部件都应使用指定的专有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
—耐热材料、铸件、锻造材料、铸钢等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都应经过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标准。
—水泥磨、窑筒体和预热器都应将板材的工业性能测试(mill test)报告应提交给甲方。
—设备说明书所要求的表面硬度应进行测试。
—铸件和锻造零件的表面和内部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设备和零部件都应使用各自指定的专有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
8.2 甲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派监制人员监督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涂装和设备包装质量及进度情况。如需要,乙方应为用户工程师的检验提供一切所需的条件和方便使其履行其职责。并提供当地交通食宿等必要协助。
所有驱动的装配包括轴的装配应在乙方进行,部件应该尽可能在底座上安装到位,以减少现场的调试工作,缩短安装周期。所有的部件和装配件都要能容易辨认。相邻安装部件之间的接口应确认过并且按照惯例打上配合标记,方便再装配。
—大尺寸的设备应预先在制造厂装配并测试,然后再拆分为合适的大小进行运输。
—小的设备应在预先制造厂装配和测试,并尽可能的整体运输。
—驱动部件应在制造厂装配到一个机座上然后运输到现场。
8.3 甲方监制人员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乙方须尽快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甲方是否要求或是否知晓,乙方均有责任及时地向甲方报告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缺陷或问题,不得隐瞒,该缺陷或问题的处理方法需得到甲方的批准,但甲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对该设备的责任。
8.4 乙方应在设备出厂试验前30天通知甲方,若甲方收到通知并书面告知乙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或未按时到厂,则乙方可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
8.5 不论甲方是否参与监造和检验见证或认可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对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和有关适用标准应负的合同责任。
8.6 甲方将在合同设备出厂前和设备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后对包装箱进行检查,如不符合甲方发运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工厂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免除乙方按期交货的责任。
8.7 设备运抵现场后,甲方将与乙方(或乙方委托甲方)及用户一起进行开箱检验,现场开箱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
8.8 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由于乙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乙方应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关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因修理设备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或完成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直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如果非乙方原因或由于甲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负责。
8.9 如甲乙双方代表在工厂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检验结果,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10 乙方对合同设备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且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对于制造周期长的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如因乙方修理或换货影响整个工程工期,乙方应负责补偿甲方损失。
8.11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尽管可能没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保证与违约责任
9.1 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成套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完全符合合同及其附件中的各项规定。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
9.2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乙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上述何种原因造成工程拖期,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3 由于甲方或用户未遵守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应先负责修理或更换,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4 设备质保期为生产线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9.5 乙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未能按期交货,其违约金规定如下:
每天违约金额为迟交设备总价的0.5%,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项设备价的5%。如该违约金额不足以抵偿因乙方的迟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时,乙方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按照合同履行交货的义务。
9.6 乙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资料、装运单证、各类标准、检验记录表和安装监督项目表以及诸如产品质量证明书、人员名单等其他文件。如果乙方出于其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照资料提交计划准时提交相关资料,乙方每推迟一天交付,甲方即有权计收占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二(0.2%)的费用。因推迟资料提交的赔偿,其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
9.7 如果乙方提供的机械保证期内的随机备件不足以保证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时免费提供。
9.8 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的并非合同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雪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社会敌视行为、叛乱、破坏、暴动、核射线泄漏、核污染等等。乙方人员的罢工不认为是不可抗力。
10.2 如果出现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受影响的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0.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短时间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用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将由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并经终用户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确定进一步执行合同事宜。
10.4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耽误合同义务的执行,则合同设备的交付时间将被调整,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误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
11.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修改,但甲方有权根据主合同工程量的变化或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或因为设计的较大修改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或补充的建议。修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经乙方会签后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履行该修改通知书中提到的义务。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或凭证,并应充分考虑甲方意见,与甲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修改合同经双方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11.2 如仅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且乙方并无任何过错,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应尽量设法减少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并提供所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和终用户审核后,由甲方从终用户所付补偿款中向乙方赔偿。
11.3 因乙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1.4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继受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继受人提供选择,按其提供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1.5 若11.4条款中的情况确实发生,或因乙方违约等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乙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甲方,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资料、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相关各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估价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善后事宜。无论何原因终止,对已交付设备,乙方原合同责任不得免除。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2.3 如果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4 因本章12.3条款发生的费用, 除上述审理判决中另有决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2.5 在仲裁审理期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3.1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涉及本合同的有关问题。
13.2 乙方一切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国内税收及乙方的现场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若有)均由乙方承担。
13.3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与“合同设备”项目无关的第三方。
13.4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应予修正,将结合该条款上下文做出安排,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3.5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2份。
13.7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 签字和法定地址
甲方: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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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何乃昌 |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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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新北路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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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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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新坝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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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320705130120100002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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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320706735705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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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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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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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8-85370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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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18-8537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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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lyg@lygzhfj.com |
附件一 设备供货范围及技术参数
供货范围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重(kg) |
总重(kg) |
主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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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音器 |
GF-2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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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1、总的技术要求
1. 消音器用于煤磨排风机出口风管上,风机的参数如下:
风量:246000m3/h ,全压:10780Pa,排风管直径:φ2000mm ,含尘浓度:30mg/Nm3
2.在离噪音源1m范围内测试,能够有效降低噪音35dB(A)以上。
3.采用微穿孔板+吸音棉结构,阻力损失≤250pa,外壳钢板厚度≥8mm。
4.设计煤灰清扫装置,能够定期清理消音器内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