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和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主命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内容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
1.1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消声器 |
MV20-0-38/250-400 |
台 |
2 |
.00 |
.00 |
|
2 |
消声器 |
MV36.5-45/259 |
台 |
2 |
00 |
0.00 |
|
3 |
消声器 |
MV6.5-.8/400 |
台 |
1 |
00 |
00.00 |
|
合同总价: |
人民币:.00元) |
1.2 本合同总价为不变的终结算固定价格。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包装、发货、运输(从乙方工厂到设备使用地点)、交货、现场安装指导、现场质量检验指导、现场调试指导、现场负荷试验指导以及参加初步验收和终验收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培训及技术服务费、税费和到达设备使用地点的保险费等满足使用要求的一切费用,但(不)包含货到现场的卸车费。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2.1供方按需方要求供货,符合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无瑕疵的、由原始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和制造。
2.2 消音器结构:音结构。
2.3 消音器材质:接管为12CrMoV钢,内部流通部分四级消音体为316L材质,其它部分为碳钢。
2.4 消音器消音量: 分贝。
三 货物交付、运输方式及包装
2.1.交货时间:
1) 交货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到10天内货到需方指定地点 。
2)合同设备实际交货日期以货物从制造厂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日期为准,且该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接收应视作乙方完成交货。
2.2.交货地点及货物交付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有限公司)厂区内。
产品运到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清点验收,做好明细记录。车底板交货。
2.3产品所有权的转移
产品的所有权自产品交付甲方后转移至甲方。
2.4.运输方式
乙方自选运输方式送至需方所在地,并承担运费。
2.5.货物包装
2.5.1产品的包装应为: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行就高原则),须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
2.5.2.包装或送货文件上应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制造商、合同编号,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2.5.3.如因乙方提供的包装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数量或质量等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 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5.4.包装物【不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