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买方)50万吨/年催化热裂解(CPP)制乙烯项目中所需1台消音器,经与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卖方)友好协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补充合同。并作为【CPP合设字(2007)031号】设备采购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补充合同
2、报价单
3、设计院数据表及相关资料
上述条款的解释顺序同上。双方实施过程中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作为8台蒸汽消声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PP合设字(2007)031号】的补充,原合同除协议书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外,其余条款均适用于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三、合同货物名称和数量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主要货物和数量: 消音器 1台。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台) |
单 价
(万元) |
总 价
(万元) |
1 |
消音器 |
DN200 |
1 |
0 |
0 |
合 计 |
1 |
|
0 |
四、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元整(¥0.00元 )。
五、付款条件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按如下方式分三次进行付款:
1、设备交货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
2、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交付生产运行3个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
3、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
六、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2009年8月15日
2、交货地点: (号)
七、合同的生效
1、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本合同一式柒份,以中文书写,买方伍份,卖方贰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