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书
1.1 本技术规范书规定了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乐清市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60T/h
除氧器及水箱、3m³定期排污扩容器、2m³连续排污扩容器、0.75m³疏水扩容器,它包括了相关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书在甲方、设计院以及乙方确认签字后成为合同技术附件,本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 本协议规范书所引用的标准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4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等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乙方应遵守这些要求,并不额外增加费用,具体款项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而乙方不应提出商务修改要求。
1.5 技术规范书中同一参数出现不一致时,将按照满足工程质量及有利于甲方要求的原则修改确定。
2.1 设备成品设计、制造将以新的颁发的规范和标准为设计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以下规范及标准:
2.2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新版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包括原电力部、原能源部)相应标准规范。
2.3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
2.4 如果本技术协议文件中存在某些要求高于上述标准,则以本技术协议文件的要求为准。
2.5 在不与上述规定标准规范(规定)相矛盾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行业标准。
2.6 除上述标准外,投标方设计制造的设备还应满足下列规程的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6.1设计规程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原国家能源部、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
2.6.2材料标准:
GB3087-99 《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3280-92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4237-92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4238-92 《耐热钢板》
GB12459-90 《钢制对焊无缝钢管》
GB69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6654-86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
GB5310-95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983-95 《不锈钢焊条》
GB5117-95 《碳钢焊条》
GB5118-95 《低合金钢焊条》
GB985-986-88 《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2.6.3管路标准:
JB1157~1164-82 《压力容器法兰标准》
GB9112-88 《钢制管法兰类型》
GB9113~9128 《钢制管法兰》
2.6.4 制造标准:
YB9073-94 《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
GB229-84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242-89 《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
DLGJ158-2001 《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
2.6.5 质量检验标准:
1331-91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JB3965-85 《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GB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232-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2650-89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GB2651-89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GB2652-89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2655-89 《焊接接头应变时效敏感性试验法》
GB3323-87 《钢熔化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2.6.7 油漆、包装、运输标准:
JB2536-80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2.6.8 地震标准:
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设备能承受地震基本烈度七度。
2.6.9 其它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2000年9月28日)。
2.7 如上述标准之间有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2.8 投标方应提供设计制造及验收中所采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清单。
2.9 如果本技术规范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将书面通知需方协商解决。
2.10从订货之日至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投标方将遵守这些要求而不发生费用问题
3.1 工程项目名称:乐清市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大气式旋膜
除氧器及水箱、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及相关配套辅助设施、阀门、仪表等设备。
3.2 建设地点:乐清市柳市蟾西村。
3.3 工程范围
本期工程共3炉2机,锅炉两用一备,配套三套大气式旋膜除氧器系统,主要包括3台除氧器、3台除氧器水箱及附件;定期排污扩容器1台、连续排污扩容器及企业两相疏水器1套及疏水扩容器1台。
4.1.1 除氧器按汽轮机额定工况作为设计点工况。
4.1.2 除氧器能适应定压运行。
4.1.3通过蒸汽直接加热给水,除去给水中的溶解氧和其他不凝结气体,使给水达到所要求的水质。除氧器出水中的溶解氧≤15μg/L。
4.1.4 蒸汽参数
12MW纯凝机工作状况(额定功率12MW):
除氧加热蒸汽压力 : 0.226Mpa(a)
除氧抽汽温度: 166℃
除氧器工作压力: 0.02Mpa(G)
4.1.5当除氧器的前一级低压加热器停运,进入除氧器的凝结水温度降低,而抽汽量增加,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除氧器应能通过增加加热蒸汽流量,加热凝结水温度至104℃。且保证水质含氧量达到合格。
4.1.6当除氧器的补水温度为20℃时,连续大补水量为5t/h,应保证除氧器出水含氧量合格。
4.1.7 给水箱的贮水量为30t。
4.2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
4.2.1满足3台额定蒸发量为45T/h中温、中压锅炉在正常启动、运行、停炉各阶段正常的定期和连续排污水进行扩容分离的需要,以及锅炉、汽机在正常启动、停运阶段的疏水扩容排放及回收利用的要求。
4.2.2锅炉蒸汽参数标准
主蒸汽出口压力 3.82 Mpa(a)
主蒸汽出口温度 450℃
4.3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运行要求根据中温、中压锅炉温度、压力等级为标准,汽、水要求标准参照GB/T12145—1999标准执行。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 |
备注 |
1 |
除氧器型号 |
DCM—60 |
|
2 |
除氧器额定出力 |
60T/h |
|
3 |
除氧水箱有效容积 |
30m³ |
|
4 |
除氧器工作压力 |
0.02Mpa |
|
5 |
除氧器出水温度 |
104℃ |
|
6 |
除氧器设计温度 |
250℃ |
|
7 |
除氧器出水溶解氧 |
≤15μg/L |
|
8 |
除氧器型式 |
大气旋膜式 |
|
9 |
除氧塔型式 |
立式 |
|
10 |
除氧水箱型式 |
卧式 |
|
11 |
除氧塔与水箱连接方式 |
|
|
5.2除氧器技术要求
5.2.1本体设备说明
5.2.1.1旋膜除氧器是将除盐水经过起膜器组、篦子和填料层同加热蒸汽进行充分的混合,使水加热到除氧器运行压力下的饱和温度,除去除盐水中的溶解氧达到所要求的水质。
5.2.1.2除氧器的额定出力不低于锅炉大连续蒸发量运行时所需大给水消耗量。
5.2.1.3对应于除氧器额定出力和饱和温度下,除氧水箱的出水管管径的高流速<2 m/s。
5.2.1.3 除氧水箱的设计能承受所有运行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荷载不利组合。设计中至少包括:
—— 内压力
—— 外压力
—— 壳体重量、附件重量、保温材料重量、检修平台扶梯重量和检修平台上的载荷。
—— 充满水重量。
—— 安全门开启时的反作用力和力矩。
—— 外部管道系统传给接管座的作用力和力矩。
—— 地震荷载
5.2.1.4 设备的接口能承受从外部管道传来的反作用力和力矩,并假定合成力和力矩
同时作用。
5.2.1.5 如果投标方设备只能承受指定的接口受力要求,投标方说明每个设备接口上所能承受的力和力矩并提交需方审定。
5.2.1.6 设置安全门,防止任何汽源引起除氧器及其水箱超压。
5.2.1.7 安全门由投标方提供,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门,除氧器和水箱上安全门数量均不少于二只。安全门在出厂之前作试验,整定并加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编号、整定压力、排放量等参数。
5.2.1.8安全门分别直接安装在除氧器和除氧水箱上,并考虑安全门开启和排汽时的反作用力、力矩和压力的影响。安全门大排汽量、数量和排汽反力计算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附录C的方法计算。
也可以通过安装水封式安全阀代替弹簧式安全阀。但水封式安全阀的大排气量应能满足要求。
5.2.1.9 装设安全门接口短管的厚度、容器壳体的厚度(包括接口加强板)及短管上的法兰均作强度验算,使之能承受内压、安全门动作的反力和力矩、热胀推力和安全门及排汽管的重量荷载。
5.2.1.10 除氧水箱支撑为二支座,相邻两支座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和除氧器自重和运行中总体受力要求。
5.5.1.12 给水箱的给水出口设有防旋涡装置。
5.5.1.13 为防止对筒壁的冲蚀,给水箱上的给水泵再循环管采用喷水管结构。
5.2.2设备制造要求
5.2.2.1除氧器及除氧水箱包括下列部件
—— 除氧器及除氧水箱本体
—— 除氧水箱底座
—— 旋膜喷嘴
—— 淋水盘(箱)包括垫衬
—— 检修人孔
—— 除氧器的出水管和蒸汽连通管
—— 不锈钢挡板和内部汽水管道
—— 安全门及水位计
—— 仪表配件(就地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水位平衡容器、节流孔板等)
—— 进出除氧器及水箱的各接管管座。
—— 除氧器水箱设有高位溢水装置,当水位至高高水位时自动开启并报警,除氧器高位溢水及事故放水共用一根管道。
5.2.2.2 除氧器淋水盘用不锈钢制造,并固定使之不会松动。除氧器内部所有容易腐
蚀的其它零件都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5.2.2.3除氧器内部的螺栓连接,特别是以螺母来固定淋水盘时,采取措施,不使螺
母与螺栓松动或脱离。
5.2.2.5 在除氧水箱内装设水流分配管,以防止水分层。除氧器出水管凸出水箱底,
顶部固定不锈钢滤网及防旋涡装置,以防止杂物进入给水出口接管中。
5.2.2.6除氧器和除氧水箱之间有足够的流通通道,以达到压力变化时水箱与除氧器
之间蒸汽压力能迅速平衡。
5.2.2.7所有管子的接口都用不锈钢挡板进行保护。
5.2.2.8投标方提供适当的排气装置、排气口、内部隔板和加强圈,以便在启动和连续
运行过程中排除结聚在蒸汽区内的不凝结气体。启动排气接口与连续运行排气口分开。
投标方在布置和选择排气系统时,保证积存于除氧器中的游离氧气不会引起腐蚀问题。
5.2.2.9除盐水、凝结水进口、给水出口和放水、排气接口为焊接接口,在筒体处可
能产生汽化的疏水和湿蒸汽管进口,配可拆换的不锈钢衬,不采用切向接口。
5.2.2.10 除氧水箱内所有隔板和连杆为不锈钢材料,与流体接触的所有设备和附件都
不用铜、黄铜或青铜制造。
5.2.2.11为了便于保温,除氧器及除氧水箱上的所有接口伸出筒体表面200mm以上。
投标方在外形图上标明接口的尺寸、位置及焊接接口详图。
5.2.2.12除氧水箱底座能承受除氧器、除氧水箱、检修维护平台扶梯重量及其检修荷
载、所有附件的重量、地震引起的附加荷载,另外还要承受所有设备充满水时的重量。
5.2.2.13 除氧器筒体为焊接结构,为了适应电厂各种运行工况、启动、停机和甩负荷
工况,结构上设置足够的内部隔板和加强圈。
5.2.2.14 投标方在除氧器及除氧水箱设备上装设起吊构件,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投标方按要
求设置。除氧器及除氧水箱上都设置直径≥500mm的人孔门。除氧器水箱上应有两个人孔门。
5.2.2.15在应力消除和水压试验以后,不允许在除氧器壳体应力已消除的部分进行现
场焊接。
5.2.2.16 投标方允许在除氧器及水箱筒体上面焊接维护用的平台扶梯,此平台扶梯由供
方设计供货。检修维护平台扶梯的设计遵守《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DLGJ158-2001,其设计方案需经需方确认。检修维护平台扶梯按有关规定刷防锈油漆。
5.2.2.17 除氧水箱的热处理按有关规范执行。
5.2.2.18 设计单位对设备的接口规格、材质及定位有要求时,投标方配合进行修改。
5.2.2.19 除氧器水箱强度设计满足安全阀校验时的参数要求。
5.2.3 设备材质要求
5.2.3.1 除氧器及除氧水箱材料符合有关材料标准的要求。
5.2.3.2 除氧器及除氧水箱材料按如下要求选择:
—— 除氧器筒体及封头材料: 20R 除氧器筒体壁厚为 10mm
—— 除氧水箱筒体及封头材料:20R 除氧水箱筒体壁厚为 12mm
—— 旋膜管:1Cr18Ni9Ti
—— 填料材质:1Cr18Ni9Ti
—— 淋水盘:Q235-B
—— 接口:水管道的管接头为钢20。
5.2.3.3凡不锈钢材料按GB3280-92《不锈钢冷轧钢板》要求加工。
5.2.3.4凡碳钢材料用机械或化学方法除去内外表面的氧化层。当用化学方法清洗时,
材料不显出斑迹和腐蚀。
5.2.4 仪表控制要求
5.2.4.1随系统成套供货的控制系统在同类型火电机组上有成功应用经验,适合电站
特点,并且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性能可靠。随除氧器提供的指示表、测温元件符合国际标准,不选用国家宣布的淘汰产品,符合控制监视系统的需要,并根据安装地点满足防爆、防火、防水、防尘、防腐蚀的有关要求。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说明对系统的控制要求,控制方式及联锁保护等方面技术条件和数据,包括系统运行参数的报警值和保护动作值。对随系统提供的热工设备(元件),包括每一只压力表、测温元件及仪表阀门等都有详细说明,注明安装地点、用途及制造厂家。卖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就地仪表和控制设备。其中包括液位计、试验插座、压力表、温度表。卖方应采用符合新国家标准的元件和设备组件,热电阻采用Pt100(双只),热电偶采用E或K分度;模拟量信号为4~20mA DC;开关量为无源干接点,接点形式为DPDT,接点容量为230V AC,5A、220V DC,3A。严禁使用非标准测量元件。所有仪表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卖方配套供应的表计及元件须提供原厂说明书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报告)等。
5.2.4.2 除氧器上用于就地仪表的管嘴与接头的位置应保证对流体介质的测量和/或
读数是有代表性的,且便于安装维护的位置。水位测量所用的测孔应是彼此分开设置,并有足够的数量。所有测温元件为非接地型,所有现场就地仪表设备满足IP56防护等级。
5.2.4.3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除氧器性能测试和故障诊断方法、公式,并提供这些测试
所需的一次测量元件。对买方为实现控制功能而在本体上增加的测点,卖方应无条件地为其提供安装接口。
5.2.4.3卖方配套供应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应安全、可靠、与全厂热控设备选型相一致
并与买方对热力系统控制的整体设计方案相协调。卖方配套供应的仪表和控制设备的选型须征得买方认可。
5.2.4.4应防止在除氧器中流量分层。卖方提供的仪表接口和一次门位置应保证介质
的测量值和读数具有代表性。测量值和读数应能真实反应水箱的实际水位,并防止水流、汽流等因素影响而造成虚假水位现象。所有水位(即正常水位、高水位、高—高水位、低水位、低—低水位)应标在除氧器本体及图纸上。
5.2.4.5所有测量接口应配供一次门。用于连续水位测量配供单室平衡容器。卖方应
提供仪表阀门、仪表管及附件。
5.2.4.6就地指示水位表采用磁翻转式。磁翻板水位计采用除氧器水箱两侧分别布置。
就地温度表应为盲管结构,万向型。
5.2.4.7除氧器水箱应预留有足够数量的远传温度测点和压力、水位测点。温度计采
用盲管结构,预留热电偶/热电阻安装插座。压力、水位测点供至一次门。
5.2.4.8 卖方应提供不少于3只单室平衡容器用于除氧器水位测量。
5.3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基本参数
5.3.1定期排污扩容器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 |
备注 |
1 |
定期排污扩容器型号 |
DP—3 |
|
2 |
定期排污扩容器有效容积 |
3.0m³ |
|
3 |
定期排污扩容器设计压力 |
0.98 Mpa |
|
4 |
定期排污扩容器工作压力 |
0.12Mpa |
|
5 |
定期排污扩容器设计温度 |
250℃ |
|
6 |
定期排污扩容器工作温度 |
140℃ |
|
7 |
工作介质 |
锅炉排污水 |
|
8 |
定期排污扩容器型式 |
立式 |
|
5.3.2连续排污扩容器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 |
备注 |
1 |
连续排污扩容器型号 |
LP—2 |
|
2 |
连续排污扩容器有效容积 |
2.0m³ |
|
3 |
连续排污扩容器设计压力 |
1.5 Mpa |
|
4 |
连续排污扩容器工作压力 |
0.15Mpa |
|
5 |
连续排污扩容器设计温度 |
250℃ |
|
6 |
连续排污扩容器工作温度 |
180℃ |
|
7 |
工作介质 |
锅炉排污水 |
|
8 |
连续排污扩容器型式 |
立式 |
|
5.3.3疏水扩容器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 |
备注 |
1 |
疏水扩容器型号 |
|
|
2 |
疏水扩容器有效容积 |
0.75m³ |
|
3 |
疏水扩容器设计压力 |
2.0Mpa |
|
4 |
疏水扩容器工作压力 |
0.25Mpa |
|
5 |
疏水扩容器设计温度 |
380℃ |
|
6 |
疏水扩容器工作温度 |
250℃ |
|
7 |
工作介质 |
蒸汽及疏水 |
|
8 |
连续排污扩容器型式 |
卧式 |
|
5.3.4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技术要求
5.3.4.1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应是功能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
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主机运行方式的需要,保证设备能够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5.3.4.2外购配套件必须选用优质名牌、节能、先进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
验合格证。外购件的选型应由需方认可。所有外购设备厂家应进行检测,所有外购件的质量均由设备制造商负责,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由设备厂家负责解决。
5.3.4.3设备的制造应符合有关国家机械、电力部的标准,并按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文
件制造。
5.3.4.4对需要焊接的部套,设备厂家按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焊接,设备
厂家应向需方提供焊接程序及检查方法。
5.3.4.5设备厂家列出主要外协及外购件的名称、数量及制造厂名单,并征得需方认
可。
5.3.4.6金属结构件的焊接应符合GB985,GB986的有关规定。焊缝不得出现烧穿、裂
纹及未熔合等缺陷。设备主要铸件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结疤等缺陷。
5.3.4.7设备的噪音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距设备外1米处的干扰噪声不大85dB(A)。
5.3.4.8金属结构进行喷丸除锈处理,油漆的选择、漆面层数、厚度等质量要求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5.3.4.9设备应有不锈钢标牌,标牌上标注设备的名称、型号、容积和重量等,还标
写投标方厂家、出厂编号和出厂年月等。
5.3.4.10设备应能连续长期运行而不发生质量问题,在各种负荷工况下运行应平稳,
无异常噪音、振动和变形。
5.3.4.11为确保电厂安全运行,上述各容器应能承受所有运行工况下的可能出现的荷
载的不利组合,荷载至少包括内部及外部的设计压力、运行或试验情况下正常容量、地震荷载、附加荷载(如平台扶梯、设备管道及保温等)。
5.3.4.12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水压或无损探伤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1.5倍的设计压力,
时间30分钟。 非压力容器出厂前应进行灌水渗漏试验。
5.3.4.13设备均应配带人孔门。
5.3.4.14随设备供货的阀门、管道以及接口正、反法兰应符合国家新版的技术规定
和标准。
5.3.4.15设备本体材质采用16Mn。
5.4.1对设备受压部件的焊接由持有级别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5.4.2 设备受压部件施焊前的焊接工艺评定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进行,制造
厂焊接工艺规程按图样技术要求和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制定。
5.4.3 设备焊缝质量检查
焊缝质量的要求和受压部件的焊后热处理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中的要求。焊缝质量达不到要求返修;同一部分的焊缝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有母
材100%超声波检验,焊口100% X射线探伤。
5.5 设备清洁
5.5.1 设备出厂之前,对设备进行清理。
5.5.2 所有杂物,如金属碎片、铁屑、焊渣、碎布和一切其它异物都从各部件内清除。
5.5.3一切氧化皮、锈、油、标记笔迹或油漆标记及其它有害物质都从所有内外表面
上除掉。
5.5.4使用不含卤化物的溶剂、砂布对不锈钢表面进行清洗。用来清洗碳钢的材料不
用来清洗不锈钢表面。
5.6 表面处理和涂层
5.6.1 所有的碳钢和合金钢表面用合适的底漆保护。
5.6.2 投标方选择好的涂层方式防止设备在运输、储存和设备的运行条件及环境条件
下被腐蚀。设备至少涂一层无机锌底漆,其干燥膜厚度为76~127μm。
5.6.3 投标方向用户提供防腐的完整说明,包括清洗和涂漆程序及使用涂层的特性说明。
5.7 设备标记
5.7.1 在设备本体的明显部位,装设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至少包
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设备制造厂名称和制造年月、制造厂产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
号、设备型号、容器类别、设计压力、设计温度、额定出力、除氧水箱有效容积、高
工作压力、设备净重。
5.7.2设备的金属铭牌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则,符合JBB-82《产品标牌》
的规定。
5.8 设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运输、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5.9 制造厂家提供产品时,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出具“压力容器产品证明书”
和制造厂所在地锅检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制造厂提供筒体及元件强度计算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6.1除氧器详细供货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材质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旋膜除氧器 |
DCM-60 |
|
|
|
|
2 |
除氧水箱 |
DS-30 |
|
|
|
|
3 |
压力表 |
|
|
|
|
|
4 |
双金属温度计 |
|
|
|
|
|
5 |
磁翻板液位计 |
|
|
|
|
|
6 |
安全阀 |
|
|
|
|
|
7 |
截止阀 |
|
|
|
|
|
8 |
基础垫片 |
|
|
|
|
|
9 |
平衡容器 |
|
|
|
|
|
10 |
滚柱 |
|
|
|
|
|
11 |
压力表接管及阀门 |
|
|
|
|
|
12 |
平台及扶梯 |
|
|
|
|
|
13 |
排汽消声器 |
|
|
|
|
|
6.2定期排污扩容器详细供货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材质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6.3连续排污空容器详细供货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材质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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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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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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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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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疏水扩容器详细供货清单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材质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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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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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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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总则
7.1.1 压力容器设备的包装、运输按JB2536-80《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的规
定执行。
7.1.2 在装运前将除氧器及水箱内的水排完,并保持干燥。
7.1.3 所有的孔、管接头以及法兰、螺纹和末端焊接的连接件都有保护装置,以防止
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及掉进异物的现象发生。
7.2 包装运输
7.2.1投标方交付的所有货物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
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
全、无损的运抵现场。
7.2.2包装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
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设备损坏,投标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7.2.3投标方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
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运输、装卸和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7.2.3.1主要设备(没有装配或部分未装配的)应用润滑油脂涂上以避免运输途中灰
尘和湿气的腐蚀。
7.2.3.2小而精密的部件应单独包装并作上记号,防止损坏。
7.2.4产品包装前,设备内壁应清理干净,不得有铁屑、浮渣等杂物存在,并保证零
部件齐全。包装应符合安全、经济、不受损伤的要求;运输应符合中国对铁路、公路货物运输的规定。包装低要求如表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1 |
无法兰盖的开口 |
用盲板和垫片封堵 |
|
2 |
外部件 |
用板条箱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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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品、备件 |
用闭式木箱包装 |
|
4 |
本体 |
裸装、带有垫木基座 |
|
5 |
可拆卸的内件 |
用闭式木箱包装 |
|
7.2.5进行正确的标识,注明:设备名称、货物总毛重、收货厂家等。
8.1 设备验收
8.1.1 设备到达现场后,供需双方共同在现场进行验收,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
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8.1.2 投标方的联营体或分包生产的设备(部件)应将生产厂家写明,投标方应对厂家质
量进度负责。
8.1.3 现场检验时,如果发现设备由于投标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缺
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乙方根据验收的结果及时补齐需要的设备。
8.1.3设备到现场后,经过验收合格后,仍有乙方保管。
8.2 贮存
除氧器及其配套设施应采取防潮、防锈蚀等措施,保证12个月内不发生锈蚀和损坏,
如果超过12个月,一般应进行检查,并重新作防锈处理。投标方应提供储存说明书。
9.1一般要求
9.1.1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图纸能满足电厂总体设计、设备安装、现场调试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需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投标方无偿提供所需要的补充技术资料。
9.1.2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语种为中文,对于进口设备及附件采用中、英文。如未提供中文技术资料和图纸,则可视为未提供。
9.1.3只有由招标方认可的图纸及相关文件允许应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修改(需要的话)须得到招标方批准。
9.1.4投标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在取得招标方认可后,并不会以任何方式减少投标
方对合同执行的责任和义务。
9.1.5投标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设备的主要部件建立质量保证计划。
9.2文件及资料的提交
9.2.1投标过程提交资料
9.2.1.1投标过程中,投标方应根据招标书提出的60T/h除氧器及水箱、3m³定期排污扩容器、2m³连续排污扩容器、0.75m³疏水扩容器系统的工艺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保证条件等提供完整的标书文件和图纸资料并提供电子版(光盘)包括:
l 设计总体说明;
l 工艺流程图;
l 提供框架结构外型尺寸、布置图;
l 详细设备技术尺寸要求;
l 成套设备的详细技术说明、控制原理说明;
l 自动仪表、电控方案;
l 成套设备的消耗指标。
l 系统维护及寿命预期值。
l 冷却水及润滑油系统的介质流量、温度、压力等设计参数和设备用电负荷表等。
l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详细说明成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等所有环节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
l 列出设备的设计期、制造期及交货期;
l 投标方对所需产品提供安装施工调试方案及售后服务的条款和承诺;
l 投标方须提供每个系统设备的详细成套供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检修仪表、易损件的清单);
l 质保期后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单价清单;
l 主要配套设备、配件及仪器、仪表厂家及型号清单
投标方认为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9.2.1.2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详细说明成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等所有环节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
9.2.1.3列出按照制造工序要求的设计期、制造期及交货期。
9.2.1.4投标方对所需产品提供安装施工调试方案及售后服务的条款和承诺也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9.2.1.5投标方须提供每个系统设备的详细成套供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检修仪表、易损件的清单)。
9.2.1.6投标方认为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9.2.1.7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和图纸。
9.2.2中标后提交资料及技术文件
9.2.2.1 投标方应在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确认后7天内提供以下终技术文件3份给
设计院,3份给招标方,同时提供电子光盘版文件2份(电子文件的图纸为AutoCADR14格式,文本文件为WORD格式)。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语种为中文;对于进口设备及附件则采用中、英文,如未提供中文技术资料和图纸,则可视为未提供。所有资料上标明“乐清市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专用”与“正式资料”字样。
—— 进出接口及规范表及喷嘴的阻力
—— 排汽口及排水管的尺寸和位置
—— 设计压力和温度
—— 试验压力和温度
—— 重量(无水、满水、正常运行、大运输重量)
—— 重心位置(无水及满水情况)
—— 所有支撑件上的荷载大小和方向
—— 所有基础和地脚螺栓孔及吊耳的位置和尺寸
—— 所有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包括法兰或焊接坡口详图和壁厚)
—— 所有表明用焊接方法制造的零件图,注明焊接点及其几何尺寸。
—— 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的说明书
—— 基础荷载分布图
—— 除氧器热工检测系统图、仪表清单、除氧器启停运行说明和联锁保护说明。
—— 性能试验和故障诊断方法、公式资料、测点清单及布置图。
—— 除氧器检修维护平台图(包括平台标高、大小尺寸等)。
—— 气动调节阀、溢流阀详图(如有)。
—— 配供的电动、气动执行机构清单(包括:数量、规格、参数等)。
—— 接口处力、力矩要求及接口热位移值。
9.1.3 投标方在图纸的适当位置表示出供货分界线。
9.1.4 检查与试验报告
9.1.4.1材质试验报告:包括重要部件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以及探伤、水压试验报
告等。
9.1.4.2焊接记录及试验合格证:包括焊接方法、热处理工艺、射线探伤及透视拍片
报告。
9.1.4.3安全阀试验报告。
9.1.5图纸标明随每项部件所供给的一切附件,而且标明每个部件的制造厂家、型号、
参数和容量。
9.1.6 产品(包括主要外购件)合格证。
9.1.7 供需双方一致通过的“变更”文件及证明。
9.1.8 说明书包括下列部分
—— 设备布置说明
外形图
组装图
—— 设备说明
设备部件说明,安全阀通流能力计算书
所采用的带有有效日期的规定和标准清单
投标方的除氧器规范表。
—— 运行说明
一般的要求及安全措施
起动顺序
正常运行和负荷变化
停止顺序
当设备不运行时,除去残留结垢的方法。
—— 维护:
尺寸记录,焊缝布置图
一般要求及安全措施
建议的时间表
性能测试
现场拆卸和组装
特殊部件的现场大修
垫圈规范,包括制造厂编号和使用场合。
9.1.9 每个部件所用的说明书随部件一起包装运输。
9.1.10 说明书内包括一份说明材料和设备、设备零件变更的通知单。
9.1.11 投标方所提交的技术资料内容至少包括本附件中所要求的。如需方在工程设计
中需要本附件以外的资料,投标方及时无偿地提供。
9.1.12投标方提交给需方的每一批资料都附有图纸清单,每张资料都注明版次,当提
交新版资料时注明修改处并说明修改原因。
10.1 设备性能保证
10.1.1 投标方有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工作符合本技术规范,包括转包合同产品和服务
工作。
10.1.2对设备或材料有影响的一切制造、生产、试验及检查操作,都要接受需方的监
督。
10.1.3生产前投标方提供需方一份说明所要进行的检查和试验项目的制造程序,用以
确定需方可能希望目睹的检查点。需方在生产前通知投标方他所希望目睹的那些制造步骤和工厂检查点。投标方至少在试验进行前十天通知需方。
10.1.4 所有偏离本技术协议的地方,都用文件说明并提交需方确认。
10.1.5投标方提供下列文件给需方存档:
—— 说明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
—— 供需双方一致通过的“变更”合格证书及其接受的文件
—— 材料试验报告及材料鉴定合格证
—— 非破坏性试验
—— 水压试验结果
—— 产品合格证
10.1.6 质保期为168小时正式投运后12个月。
10.2 设备的试验及要求
10.2.1材料试验
材料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提供需方非破坏性试验资料。
10.2.2 工厂试验
10.2.2.1为了证实符合本技术规范书,投标方对设备的装配和工厂试验负全部责任。
投标方提供表示所有这种试验结果的合格报告。
10.2.2.2不锈钢部件水压试验所用的水,其氯化物含量不超过25ppm。除氧器水压试
验的介质为洁净水,其温度不低于5℃,高温度不超过50℃。水压试验结果作为资料提供给需方。
10.2.2.3投标方负责妥善地保护设备,以防止在试验中损坏,并修理或更换由试验直
接或间接引起损坏的一切东西。
10.2.2.4除氧器尽可能在工厂组装和试验,以便减少现场准备及试验工作量。不在现
场作不同金属的焊接。
10.2.3现场试验
10.2.3.1设备安装完毕后,需方要作试验来验证是否达到指定的性能。
10.2.3.2现场水压试验压力(表压)不小于1.5倍的设计压力,温度不低于5℃,
高温度不超过50℃。
10.2.3.3从除氧器出来的给水,其水中的溶解氧用比色法或滴定法测定。
10.2.3.4在进行这些试验的时候,投标方安排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出席验证,并协助作
这些试验。
10.2.3.5如果性能不满足,经调整和消缺再重做试验,重做试验全部费用及劳动力由
投标方负责。
10.2.4 其他
10.2.4.1设备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采用保护听力和身体健
康允许的连续噪声级检验。即距设备外壳体1米处的噪声不大于85分贝。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投标方采取防噪声措施,满足需方要求达到控制噪声,使其符合标准。
10.2.4.2设备的使用寿命大于30年。
10.3 监造及验收
10.3.1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了解设备组装、检验、
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投标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10.3.2 投标方为需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10.3.2.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的检验时间通知需方。
10.3.2.2需方代表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投标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
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提投标方便。
10.3.2.3 向需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0.3.3需方代表不能按投标方通告时间及时到场,经需方确认投标方工厂的试验工作
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验试验报告和结果。
10.3.4需方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代
表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投标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不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擅自处理。
10.3.5无论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视为投
标方按合同规定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负的责任。
10.3.6 由投标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有投标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某些主要设备还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10.3.7 货达目的地后,投标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
装箱单组织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投标方责任后由投标方处理解决。需方在开箱检查前10天通知投标方开箱检验,投标方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投标方人员未按规定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效,并作为需方向投标方索赔依据。
10.3.8 监造项目及方式表
序
号 |
监检
部件 |
|
见证方式 |
|
质量见证项目 |
文件见证 |
现场见证 |
停工待检 |
备注 |
|
R |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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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设备监检项目 |
1、材料确认 |
* |
|
|
|
2、焊缝无损探伤 |
* |
|
|
|
3、热处理 |
* |
|
|
|
4、终尺寸校验 |
* |
* |
|
|
5、主要受压焊缝检查 |
* |
|
|
|
6、水压试验 |
* |
* |
|
|
7、油漆质量检查(水箱内壁) |
* |
|
|
|
8、淋水盘装配检查及喷嘴检查 |
* |
|
|
|
9、安全阀合格证/试验记录 |
* |
|
|
|
H一停工待检,W一现场见证,R一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10.3.9 详细监造内容由投标方提供《监造, 大纲》草稿,需方补充,并由双方确认。
11.1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1.1.1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
标方要派出合格的、能独立解, 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投标方提供的现场服务必须能满足工程需要。
11.1.2投标方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资
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
11.1.3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与现场要求相一致,以满足现场安装、调试、和运行
的要求。需方不再因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11.1.4未经需方同意,投标方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同时, 投标方将及时更换
需方认为不合格的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
11.1.5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11.1.5.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1.1.5.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1.1.5.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
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11.1.5.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11.1.6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1.1.6.1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
问题的处理、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1.1.6.2在安装和调试前, 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需方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
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在设备安装前, 投标方向需方提供设备安装和调试的重要工序和进度表, 需方技术人员要对此进行确认,否则投标方不进行下一道工序。经需方确认的工序不因此而减轻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的任何责任,对安装和调试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投标方仍要负全部责任;
11.1.6.3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
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投标方委托需方进行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1.1.6.4 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1.1.6.5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需方协商。
11.2 培训
11.2.1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检修, 投标方有责任提供相应
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11.2.2 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培训计划和内容表
11.2.3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卖双方商定。
11.2.4 投标方为需方培训人员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一、保质期
1、整机保修1年(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2、每年(质保期内)故障率不得超过14天,如开机率达不到要求,每超过一天质保期相应延长10天。质保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说明在质保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二、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三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合同发货至现场清点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设备试运行及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余款10%待1年后无质量问题时10天内付清。
三、售后服务
1、供货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应设有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应能提供快捷、周到、规范的服务,供货商在接到业主维修及技术服务要求后应在4小时内作出响应,如果业主需要,应在24小时内派出人员到现场维修或进行技术服务。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设备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的收费情况。
3、中标人须免费提供原厂应用数据处理软件,并提供免费升级服务(指涉及数据处理软件的仪器设备),如有。
4、如制造商委托其境内代理商负责其售后服务,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出具授权书及担保书(如中标人无法履行售后服务时,由制造商及业主认可的其他代理商,按合同要求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四、培训
1、卖方须对用户的运行及维修人员提供培训,使其能对设备进行日常的运行、维修保养及能对一般故障进行维修,并向培训人员提供维修图纸及维修手册、维修密码。
2、卖方须对用户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使其能熟练操作。
3、上述二种培训的培训方式、地点、人员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质量监造与检验
1、买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设备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2、卖方必须为需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要求。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擅自处理。
5、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6、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及时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由卖方处理解决。
7、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10、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之日起的3个月。
11、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六、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2、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3、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后.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但卖方应负责修理及试验的全部费用。
七、交货
1、交货期:接到供货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
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八、报价方式
1、投标报价:人民币报价。
2、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九、签订合同
本次招标合同签订由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终用户代表招标人承担验收等相关事宜。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2、仲裁或法院判决地点为浙江省乐清市。
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5、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