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
1.1本技术协议书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协议书的要求。
1.2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协议书中未列出或数量不足,供方需补足。
1.3供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和2年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给出具体清单。
2 供货范围
本协议需大气式除氧器1台套,每台套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1 |
|
CY-20t/h |
1台 |
|
2 |
除氧水箱 |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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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压力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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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 |
|
4 |
温度计 |
|
1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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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阀 |
|
2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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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磁翻板液位计 |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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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极点液位计 |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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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衡容器 |
|
1套 |
|
9 |
进水调节阀 |
|
1只 |
|
10 |
进汽调节阀 |
|
1只 |
|
11 |
起膜装置 |
配套 |
1套 |
|
12 |
规整填料 |
配套 |
1套 |
|
13 |
辅助加热装置 |
配套 |
1套 |
|
14 |
滚轮装置 |
配套 |
1套 |
|
15 |
基础垫板 |
配套 |
1套 |
|
16 |
检修人孔DN500,PN1.0 |
配套 |
3套 |
|
2.2 设备的使用条件
2.3.2 设备用途:给水经雾化或直接加热,除去给水中的溶解氧和其他不凝结气体,使给水达到所要求的水质。
2.3.3 运行方式:定压运行。
3 技术性能
3.1.1
除氧器的功能:除氧器是通过蒸汽直接加热的方法,把给水加热到除氧器运行压力下的饱和温度,以除去给水中的溶解氧和其它不凝结气体,达到所要求水质。名牌参数
3.1.2大气式除氧器(一套)
设计压力Mpa |
0.098 |
工作压力Mpa |
0.02 |
设计温度℃ |
|
工作温度℃ |
104 |
工作介质 |
水、蒸汽 |
容器类别 |
|
焊接接头系数 |
0.85 |
主要受压件材质 |
Q235-B |
水箱有效容积m3 |
10 |
除氧头全容积m3 |
|
水箱腐蚀裕度mm |
1.6 |
除氧头腐蚀裕度mm |
2.5 |
运行方式 |
定压 |
额定出力t/h |
20 |
除氧器的额定出力不应小于20t/h的给水量,超出力10%。
3.1.3 除氧器的设计压力为:大气式除氧器0.02 MPa。
3.1.4 除氧器的低压给水管管径应能通过大给水流量,管径大小应按机组满负荷时的低压给水温度和允许的介质流速范围内进行设计并与设计院配合。为能把除氧器内的积水排尽,除氧器底部应设有管径适当、数量足够的排水管。
3.1.5 经过除氧器处理过的给水,其出水的含氧量不应超过10mg/L并除去所有可逸出的游离二氧化碳和其它不凝结气体。
3.1.6 供方在除氧器设计中应考虑如下几点:
(1)除氧器应有一个汽水分离装置及区域,以保证稳定运行并达到应有性能;
(2)通过除氧器除氧后的出水量与设计工况的偏差:出水量在保证水质条件下不允许有零负偏差。
3.1.7 除氧器在汽轮机大工况时,能长期稳定、正常运行,要求除氧器的出水含氧量£10mg/L。在负荷突变与汽轮机跳闸等所有工况下,除氧器仍能安全、可靠地运行,并无水击、过大的噪音、振动与变形现象发生。
3.1.8为保证电站的安全性能,包括附件在内的除氧器应设计得能承受许多同时作用的负载的综合作用。在电站整个运行范围内或试验工况中,都可能存在所述的同时作用的多种负载。在设计设备时所考虑的负载,应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负载,也包括安全阀推力应力。除氧器通过托架支撑在其水箱的上部。除氧器与其它的附件的重量,以及导致振动的水平负载均应给予考虑。
除氧器与水箱之间的连接,应不受到过大的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的负载,以便保持住它们的连接强度。该连接应用铁板来加强。开孔处的加强措施应绝对地满足相应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中的规定。
给水箱的有效总容量是指给水箱正常水位至水箱出水管顶部水位之间的储水量。本工程给水箱储水量应≥10m3。
3.1.9为了确保电厂安全运行,除氧器(包括附属设备)的设计应能承受所有运行工况下可能存在的不利的荷载组合。设计中考虑的荷载至少应包括:
(1)内部及外部的高压力及压力波动;
(2)充水重量;
(3)壳体重量、附件重量、保温材料重量、检修平台扶梯重量和检修平台上的荷载;
(4)地震荷载;
(5)水箱支座的反作用力;
(6)安全阀动作的反力;
(7)外部管道系统传给接管座的作用力和力矩。
3.1.10 设备的接口应能承受从外部管道传来的反作用力和力矩。合成力和力矩应假设为同时作用,并留有足够的裕量。
3.1.11 如果供方设备不能满足指定的接口受力要求,供方应说明每个设备接口上所能承受的力和力矩并提供给需方审定。
3.1.12 除了考虑指定的接口受力要求外,还应留有适当的裕量以充分估计外部管道重新设计可能产生的变化。
3.1.13 安全阀直接安装在除氧器上,则应考虑安全阀开启和排汽的反作用力、力矩以及内压力的影响。安全阀的大排气量应不小于除氧器的大进汽量,且安全阀的数量不应少于2只。
3.1.14 考虑突然施加荷载的影响,对安全阀动作时所施加的作用力和力矩还应计及与安全阀开启时有关的动载荷系数,该系数可取为2。
3.1.15 装设安全阀的短管、容器壳体(包括短管处的加强板)的壁厚及短管上的法兰均应作强度验算,要求能承受内压、安全阀动作的反力和力矩、热胀推力及安全阀、排汽管的重量及按规定应计入的地震荷载的不利组合。
3.1.16 为保证出水含氧量低于10μg/L,设计时应采取措施,使接触面积加大,接触时间加长,充分除去给水中的溶解氧和不凝结气体。
3.1.17 在锅炉起动过程中,除氧给水加热器应设计得,能在采用锅炉的蒸汽或其它汽源时,被限定在指定的压力与温度下运行。
3.1.18 除氧器与其对附属设备所应用的所有结构材料,其质量应是一级的,并适用于指明的运行状况。材料与装置所输送流体的相容性由投标商负责。
3.1.19 除氧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规范。
3.2 设备制造要求
(1)除氧器本体(包括除氧水箱);
(2)除氧器底座(焊接式固定支座、滑动支座、滚柱和底板组件);
(3)检修人孔;
(6)设备内的不锈钢件、不锈钢填料、汽水管道和其它附件。
3.2.2 除氧器的出水管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杂物进入给水出口接管内。
3.2.3 应把如下特殊的设计和结构特点包括进去:
(1)除氧器上的接口如为焊接,供方应在工厂做好焊接坡口。
(2)内部加强圈必须与筒体的材料相同。
3.2.4 凝结水进口、给水出口和放气、排水接口应为焊接接口。在筒体处可能产生汽化的疏水和湿蒸汽管进口接口按国家相关标准。不应采用切向接口。管道接口布置应尽量减少在除氧器拆开检修时割断或拆开管道。
3.2.5 除氧器在甩负荷或压力突然变化时,内部蒸汽压力能立即平衡。
3.2.6 接口和底座的布置尺寸应在供方后的外形图上标出,这些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3.2.7 应设置足够的排气口和内部隔板。在启动和连续运行期间排除蒸汽停滞区的不凝结气体。供方应按游离氧的出现不致在除氧器内部引起腐蚀的方式布置排气系统。
3.2.8 为了便于保温,除氧器上的所有接口至少应伸出筒体表面200mm。供方应在外形图上标明接口的尺寸、位置及焊接端详图。需方要确定所有接口的准确数量、尺寸、型式、位置和布置,当后的要求确定时,供方应接受合理的修改。
3.2.9 底座应能承受除氧器及所有附件的重量,还应承受设备全部充水时的重量。
3.2.10 除氧器筒体应为焊接结构,以适应各种运行工况,如启动、停机和甩负荷工况,结构上应设置足够的加强圈。
3.2.11 除氧器上应设起吊搬运用吊耳或标志。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方应按要求设置。除氧器应设人孔,直径不小于500mm。
3.2.12 焊接要求及探伤比例按相应国家标准进行。
3.2.13 除氧给水加热器和储水箱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标准。同时也应按照全真空标准来设计。
3.3 仪表控制要求
3.3.1除氧器上至少应提供需方设置水位变送器用的接口(左右侧各1)2对;液位开关接口2对,并为水位变送器配供双室平衡容器和一次门。除氧器上应提供需方设置压力变送器用的2个接口。
3.3.2在除氧器上应留有温度插座,供需方设置远传温度元件用。
3.3.3所有就地仪表及接口位置应便于安装、运行、维护。
3.3.4所有水位(即正常水位、高水位、高—高水位、高—高-高水位、低水位、低—低水位)应标在除氧器图上。
3.3.5供方在本技术协议书中,应提供详细仪表清单(包括设备型式或规范、数量、制造商、用途)。
4 设备规范
4.1设计与结构特点
4.1.1除氧器及水箱
(1)设备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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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式除氧器 |
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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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体材料 |
碳钢 |
封头材料 |
碳钢 |
设计压力MPa(g) |
0.02 |
设计温度(℃) |
104 |
水箱有效容积(m3) |
10 |
直径/长度/厚度(mm) |
|
安装后高度(含支座)(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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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缝系数 |
|
计算出的小壁厚(cm) |
|
采用的腐蚀裕量(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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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厚度(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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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kg) |
|
满水重(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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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重(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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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填参数由供方提供。
(2) 喷嘴(供方应细化喷嘴参数)
数量 个 材料 1Cr18Ni9Ti
大出力为 kg/h 压降为 MPa
(3) 排气阀数量 只, 公称通径 mm,公称压力 MPa。
(4) 节流孔板数量 只,尺寸 mm。
(5) 仪表(单台除氧器)
项目 |
数据 |
水位警报开关数量/型式 |
|
水位警报开关主体材料 |
|
水位警报开关电压/外壳 |
|
水位警报开关常开/常闭接点数量 |
|
温度指示表型式/型号 |
|
温度指示表尺寸/测量范围 |
|
压力指示表型式/型号 |
|
压力指示表尺寸/测量范围 |
|
水位计数量 |
|
水位计尺寸 |
|
水位计设计压力 |
|
补水调节阀门 |
|
进汽调节阀门 |
|
5 质量保证和试验
5.1.1 设备有关标准及规范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983-1995 《不锈钢焊条》
GB/T5117-1995 《碳钢焊条》
GB/T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
JB4701-4703-92《压力容器法兰》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22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2536-80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5.1.2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供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供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标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需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1.3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5.2.1供方应向需方保证所供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在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上均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的内容必须正确、完整,图画清晰,能充分满足安装、启、停及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2.2供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5.2.3 所供货物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二类(或三类)压力容器生产资质。投标时必须附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5.3.1 材料试验
材料应根据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非破坏性试验资料。
5.3.2 工厂试验
(1)为了证实符合本技术协议书,供方应对设备的装配和工厂试验负全部责任,并应提供表示所有这些试验结果的合格报告。
(2)不锈钢部件水压试验所用的水,其氯化物含量不应超过25ppm。除氧器水压试验的介质应为洁净水,其温度不应低于5℃,高温度不应超过50℃。水压试验结果作为资料提供给需方。
(3)供方负责妥善地保护设备,以防止在试验中损坏,并修理或更换由试验直接或间接引起损坏的一切东西。
(4)除氧器和水箱尽可能在工厂组装和试验,以便减少现场准备及试验工作量。不在现场作不同金属的焊接。
5.3.3 现场试验
(1)从除氧器出来的给水,水中的溶解氧用比色法或滴定法测定。
(2)各种工况给水温升要求达到对应热平衡图要求。
(3)如果性能不满足,经调整和消缺再重做试验,重做试验全部费用及劳动力由供方负责。
5.3.4 水压试验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进行。
5.3.5 关键点的试验和检验,需方应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
5.4.1 负荷变化范围在10%-110%大运行工况时,除氧器出水中含氧量不高于10μg/L。
5.4.2 额定流量20t/h(超出力10%),除氧器出水中含氧量不高于10μg/L。
5.4.3 各种工况给水温升达到对应热平衡图要求。
5.4.4 设备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且年连续运行小时数不少于8400小时。
5.4.5 离开设备外表面1.0米距离处,噪声小于85dB(A)。
6 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
6.1 供方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6.1.1 供方对
除氧器本体的技术、性能、设计、安全、可靠性及加工制造的部件质量全面负责。供方负责除氧器与其他设备的所有接口的配合。
6.1.2 供方的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和运输,还包括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所需的技术服务。
6.1.3 供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6.1.4 供方提供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并保证在设备寿命期内提供备品备件。
6.2 需方技术配合
6.2.1 需方无偿向供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6.2.2 需方组织总体验收。
6.3.1 系统中供方提供的部件与电厂的部件间热力参数的配合或部件的配合,在它们的衔接处即形成接口。供方负责至接口处,并负责解决接口的连接和性能、参数等的良好匹配,并保证接口范围内供货设备的完整性,供方提供的部件与电厂的部件间的适应性。凡遇个别特殊情况应经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
6.3.2 机械部分的接口遵循低规格、低参数适应高规格、高参数的原则。
7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7.1.1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7.1.2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7.2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7.2.1 供方将在签订供货合同后7天,向设计院提供施工设计资料和图纸:
(1)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和供货清单;
(2)基础荷载基础布置详图;
(3)除氧器外形图;
(4)溶解氧随负荷(0-110 %负荷)变化的性能曲线;
(5)除氧器总装图;
(6)除氧器系统图;
(7)除氧器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
(8)仪表及阀门供货清单;
(9)有关的规程、规范书和标准清单;
(10)喷嘴压差与流量曲线图。
(11)外购件的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
7.2.2 设备监造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此:(供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见证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1)各部件或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
(2)各部件或设备主要用材的质量合格证书。
7.2.3 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阶段所需的技术资料,但不限于此:
(1)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3)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4)设备的备品、配件总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7.2.4 供方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此:
(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2)设备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书、标准和规定清单。
(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4)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如收到供设计院的图纸7日内,设计方有权要求供方对设计图纸进行一定的修改,供方进行再次确认,否则产生的设计变更由供方负责.
8 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
8.1 培训内容与地点
在与本设备规模、型式及电气与控制相同的电厂培训操作与管理,地点由投标人定。
8.2 培训人数、时间双方协商
8.3 受培训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业主承担,其他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总报价中。
8.4 及时向需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审查。
8.5 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分部和整套试运行。
8.6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应主动提供满足设备接口要求的技术条件和资料。
8.7 按合同规定为需方举办有关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业务培训。
8.8 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贯彻在产品制造、安装、调试、大修的全过程。
8.9 接到需方反映的质量问题后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满意为止。
8.10 随时满足需方对备品备件的要求。
8.11 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8.12 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件的进厂质量。
8.13 对用户全面负责,主动组织主机、辅机协作配套生产单位,联合保证设备整体质量,按合同完成任务。
8.14 对涉及供方的分包商的供货、质量、设备性能、技术接口、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5 按合同规定向监造单位提供有关标准和图纸,并为监造提供方便。
8.16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部件质量缺陷及时向需方和监造代表通报,不隐瞒,若设备缺陷超过合同规定的标准,供方无条件返修或更改,在安装或试运行过程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先处理问题,再分清责任,一切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为准则。
11.1 本协议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而生效。
11.2 本技术协议一式三份,需方、供方与设计院各执 一 份。
11.3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