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
1.1本技术协议书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协议书的要求。
1.2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协议书中未列出或数量不足,供方需补足。
1.3供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和2年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给出具体清单。
2 供货范围
2.1 设备范围
设备厂家提供需方要求的完整的设备,包括并不限于:
定期排污扩容器,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定期排污扩容器(0.8m3) 1台
人孔门 1个
管道接口正、反法兰连接件及密封圈 1套
双金属温度计 1个
就地液位计 1台
压力表 1个
2.2 设备的使用条件
2.3.2 设备用途:将锅炉的定期排污水进行扩容分离,得到蒸汽和废热水,可以利用蒸汽和废热水的热量来加热生水或化学补给水,来提高锅炉热量的利用率。
3 技术要求
3.1.1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应是功能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主机运行方式的需要,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3.1.2 设备厂家保证设备能够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
3.1.3 设备厂家对其承担的设备选型、设计、计算、制造等工作负全部责任,因其选型、设计、计算、制造等工作出现失误而导致机组无法正常投产,设备无法安全、经济、连续、稳定的运行,则设备厂家承担一切责任(直接、间接,包括技术、经济等各方面)。
3.1.4设备厂家按需方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及条件全面负责设备的选型、计算(整套计算)、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工作。
3.1.5 设备厂家不允许向用户提供带有试制性质的部件或产品。
3.1.6外购配套件必须选用优质名牌、节能、先进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外购件的选型应由需方认可。所有外购设备厂家应进行检测,所有外购件的质量均由设备制造商负责,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由设备厂家负责解决。
3.1.7设备的制造应符合有关国家机械、电力部的标准,并按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文件制造。
3.1.8 对需要焊接的部套,设备厂家按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焊接,设备厂家应向需方提供焊接程序及检查方法。
3.1.9设备厂家列出主要外协及外购件的名称、数量及制造厂名单,并征得需方认可。
3.1.10金属结构件的焊接应符合GB985,GB986的有关规定。焊缝不得出现烧穿、裂纹及未熔合等缺陷。设备主要铸件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结疤等缺陷。
3.1.11设备的噪音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距设备外1米处的干扰噪声不大于85dB(A).
3.1.12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及制造厂标准。
3.1.13 所使用的零件或组件有良好的互换性。
3.1.14 金属结构进行喷丸除锈处理,油漆的选择、漆面层数、厚度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15设备,包括基础的支座在内,能经受得住所在地区地震力的作用。在设计地震烈度作用下,设备均能承受并保持结构上的完整性。证明方法,可选用下列方法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1) 用静态分析预计设备的性能及对地震力的反力;
(2) 在模拟的地震条件下,对设备进行静态或动态试验;
(3) 利用以往设备经受地震的经验,证明本工程的设备在地震条件下运行的可靠性。
3.1.16设备应有不锈钢标牌,标牌上标注设备的名称、型号、容积和重量等,还标写供方厂家、出厂编号和出厂年月等。
3.2 设备性能
3.2.1
设备应能连续长期运行而不发生质量问题,在各种负荷工况下运行应平稳,无异常噪音、振动和变形。
3.2.2 为确保电厂安全运行,上述各容器应能承受所有运行工况下的可能出现的荷载的不利组合,荷载至少包括内部及外部的设计压力、运行或试验情况下正常容量、地震荷载、附加荷载(如平台扶梯、设备管道及保温等)。
3.2.3 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水压或无损探伤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1.5倍的设计压力,时间30分钟。 非压力容器出厂前应进行灌水渗漏试验。
3.2.4设备均应配带人孔门。
3.2.5 随设备供货的阀门、管道以及接口正、反法兰应符合国家新版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3.2.6焊接要求
对需要焊接的部套,设备厂家应按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焊接,设备厂家应向需方提供焊接程序及检查方法。
4 设备规范
本设备应包括排污水进出口、蒸汽出口、压力表接口、人孔、支座等,设备规范如下:
型 号 |
DP-0.8 |
数 量 |
1台 |
设计压力 |
0.162MPa |
设计温度 |
150℃ |
高工作压力 |
0.15MPa |
工作温度 |
127℃ |
工作介质 |
水、蒸汽 |
容积 |
0.8m3 |
材质 |
Q235-B |
焊缝系数 |
0.85 |
外形尺寸 |
Φ900X2350 |
重量(设备净重量) |
547kg |
5 质量保证和试验
5.1.1 设备有关标准及规范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983-1995 《不锈钢焊条》
GB/T5117-1995 《碳钢焊条》
GB/T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
JB4701-4703-92《压力容器法兰》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22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JB4730-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2536-80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5.1.2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供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供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标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需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5.1.3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5.2.1供方应向需方保证所供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在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上均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的内容必须正确、完整,图画清晰,能充分满足安装、启、停及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2.2供方应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5.2.3 所供货物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二类(或三类)压力容器生产资质。投标时必须附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5.3.1 材料试验
材料应根据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非破坏性试验资料。
5.3.2 工厂试验
(1)为了证实符合本技术协议书,供方应对设备的装配和工厂试验负全部责任,并应提供表示所有这些试验结果的合格报告。
(2)在工厂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备设计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结果作为资料提供给需方。
(3)供方负责妥善地保护设备,以防止在试验中损坏,并修理或更换由试验直接或间接引起损坏的一切东西。
(4)设备在工厂组装和试验,以便减少现场准备及试验工作量。不在现场作不同金属的焊接。
5.3.3 水压试验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进行。
5.3.4 关键点的试验和检验,需方应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
6 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
6.1.1 供方对定期排污扩容器本体的技术、性能、设计、安全、可靠性及加工制造的部件质量全面负责。供方负责定期排污扩容器与其他设备的所有接口的配合(配正、反法兰组件)。
6.1.2 供方的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和运输,还包括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所需的技术服务。
6.1.3 供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6.1.4 供方提供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并保证在设备寿命期内提供备品备件。
6.2.1 需方向供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6.2.2 需方组织总体验收。
6.3.1 系统中供方提供的部件与电厂的部件间热力参数的配合或部件的配合,在它们的衔接处即形成接口。供方负责至接口处,并负责解决接口的连接和性能、参数等的良好匹配,并保证接口范围内供货设备的完整性,供方提供的部件与电厂的部件间的适应性。凡遇个别特殊情况应经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
6.3.2 机械部分的接口遵循低规格、低参数适应高规格、高参数的原则。
7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7.1.1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7.1.2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7.2.1 供方将在签订供货合同后7天,向设计院提供施工设计资料和图纸:
(1)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和供货清单;
(2)基础荷载基础布置详图;
(3)定期排污扩容器外形图;
(4)主要技术参数表及材料对照表;
(5)详细供货清单;
(6)技术说明文件;
(7)外购件的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
7.2.2 设备监造检验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此:(供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验/见证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1)各部件或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
(2)各部件或设备主要用材的质量合格证书。
7.2.3 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和运行维护阶段所需的技术资料,但不限于此:
(1)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的详尽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设备总图、部件总图、分图和必要的零件图、计算资料等。
(3)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说明书,包括设备结构特点、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启动调试要领。运行操作规定和控制数据、定期校验和维护说明等。
(4)设备的备品、配件总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7.2.4 供方须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此:
(1)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2)设备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书、标准和规定清单。
(3)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各种清单),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和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4)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等的证明。
如收到供设计院的图纸7日内,设计方有权要求供方对设计图纸进行一定的修改,供方进行再次确认,否则产生的设计变更由供方负责.
8 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
8.1 培训内容与地点
在与本设备规模、型式及电气与控制相同的电厂培训操作与管理,地点由投标人定。
8.2 培训人数、时间双方协商
8.3 受培训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业主承担,其他培训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总报价中。
8.4 及时向需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审查。
8.5 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分部和整套试运行。
8.6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应主动提供满足设备接口要求的技术条件和资料。
8.7 按合同规定为需方举办有关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业务培训。
8.8 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贯彻在产品制造、安装、调试、大修的全过程。
8.9 接到需方反映的质量问题后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满意为止。
8.10 随时满足需方对备品备件的要求。
8.11 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8.12 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件的进厂质量。
8.13 对用户全面负责,主动组织主机、辅机协作配套生产单位,联合保证设备整体质量,按合同完成任务。
8.14 对涉及供方的分包商的供货、质量、设备性能、技术接口、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5 按合同规定向监造单位提供有关标准和图纸,并为监造提供方便。
8.16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部件质量缺陷及时向需方和监造代表通报,不隐瞒,若设备缺陷超过合同规定的标准,供方无条件返修或更改,在安装或试运行过程中,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先处理问题,再分清责任,一切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为准则。
11.1 本协议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合同而生效。
11.2 本技术协议一式三份,需方、供方与设计院各执 一份。
11.3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